石崇與王愷爭豪,並窮綺麗,以飾輿服。武帝,愷之甥也,每助愷。嘗以壹珊瑚樹,高二尺許賜愷。枝柯扶疏,世罕其比。愷以示崇。崇視訖,以鐵如意擊之,應手而碎。愷既惋惜,又以為疾己之寶,聲色甚厲。崇曰:“不足恨,今還卿。”乃命左右悉取珊瑚樹,有三尺四尺,條幹絕世,光彩溢目者六七枚,如愷許比甚眾。愷惘然自失。
王子猷、子敬曾俱坐壹室,上忽發火。子猷遽走避,不惶取屐;子敬神色恬然,徐喚左右,扶憑而出,不異平常。世以此定二王神宇。
虞,杖不入于室;祔,杖不升于堂。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则不为君母之党服。绖杀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绖。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。除丧者,先重者;易服者,易轻者。无事不辟庙门。哭皆于其次。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于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,如不知姓则书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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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興公作天臺賦成,以示範榮期,雲:“卿試擲地,要作金石聲。”範曰:“恐子之金石,非宮商中聲!”然每至佳句,輒雲:“應是我輩語。”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传曰:“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有从重而轻,为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”传曰:“母出,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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